自2015年1月1日起,現有鋼鐵企業開始嚴格執行《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 13456-2012)中規定的排放限值,其對一般地區廢水排放作出了如下嚴格規定:懸浮物小于等于30 mg/L,COD排放濃度小于等于50 mg/L,氨氮排放濃度小于等于5mg/L,石油類排放濃度小于等于3 mg/L,總氮排放濃度小于等于15 mg/L,總磷排放濃度小于等于0.5mg/L。 針對鋼鐵綜合廢水特點,通過不斷試驗和實際工程的摸索,制定出深度處理工藝流程: